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上建市西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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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411执16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上建市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良三村月河浜35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BBCP7X2。
法定代表人:姜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华忆、段筱杉,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07047N。
法定代表人:余福金。
申请执行人嘉兴上建市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11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515558.3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2月8日为135540.18元,后以1515558.31元为基数,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自2021年2月9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付清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26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065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现住所地法院对其经营及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2022年10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号汽车十二辆委托办理轮候查封手续。截至2022年10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执行费未收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11执16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 春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伟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