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473灌云艺帜贸易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怀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3473号
原告:灌云艺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民安中路。
法定代表人:施卫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海元,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怀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369号九龙城市乐园东区5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建联路6号楼5单元502室。
被告:南京合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红山路88号3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孙旭华,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市宁海中心小学,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街道平安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孟祥斌,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鸿兵、杲先亮,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灌云艺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怀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合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宁海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灌云艺帜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邮寄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灌云艺帜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灌云艺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4590元(原告灌云艺帜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295元,由原告灌云艺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娜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洪田田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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