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鼓知民初字第284号
原告南京龙腾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559548-6,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坊。
法定代表人严明峰。
委托代理人杨小卫。
被告南京百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赵永浩。
被告南京合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旭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龙腾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百花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合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龙腾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龙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南京龙腾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徐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 赵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