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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民终88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塘朗车辆段旁塘朗城广场(西区)A座12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吉大石花西路167号130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22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22年1月24日向上诉人深圳市亿电恒通精密电子有限公司送达判决书,上诉人于2022年2月18日提交上诉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15天上诉期限。上诉人超过法定上诉期限提起上诉,其上诉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亿电恒通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上诉不成立。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