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祥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5227号 原告:***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中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望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望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586.1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6793.0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