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5227号
原告:***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中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望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望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586.1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6793.0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