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548安徽龙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阜阳路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6民初1548号
原告:安徽龙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南路811号安粮城市广场B区商业、办公楼及地下室办2506。
法定代表人:孔令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圩,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业路38号。
破产管理人: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8273629X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宛山湖西路88号。
诉讼代表人:***,该管理人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管理人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管理人职员。
被告:无锡市政建设集团阜阳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循环经济园区(颍泉区周棚办事处潘寨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356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龙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无锡市政建设集团阜阳路桥有限公司、被告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龙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龙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无锡市政建设集团阜阳路桥有限公司、被告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龙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784.3元,由安徽龙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