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中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安徽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6634号

原告:***,男,1969年6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安徽中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被告:安徽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被告:宛云飞,男,出生年月不详,住所地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安徽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宛云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桃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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