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6634号
原告:***,男,1969年6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安徽中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被告:安徽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被告:宛云飞,男,出生年月不详,住所地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安徽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宛云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桃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