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北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603民初1167号

原告:安徽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刘义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荣,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北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东段南侧**/div>

法定代表人:房传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路通公司)与被告安徽北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北建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路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建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万元;2.诉讼费由北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9日,路通公司与北建公司就格林豪泰淮北国购店的装修事宜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对工程概况、工期、工程款支付等相应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路通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1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后北建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他人建设,导致双方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北建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2日,北建公司与路通公司签订《装修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路通公司承包北建公司“格林豪泰商务酒店安徽淮北国购店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签订日期后七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出具人民币捌拾万元的银行保函后生效。保函履约押金人民币壹拾万元,银行保函生效后保函履约押金退还,签字盖章后生效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路通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北建公司汇款10万元,用途为内部装修履约保证金。此后,因北建公司将涉案工程另转包给他人建设,导致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本案诉讼过程中,路通公司支持公告费350元。

以上事实,有路通公司提供的装修工程合同、银行业务回单(付款凭证)、收据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路通公司与北建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北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案涉工程转包他人,导致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路通公司要求北建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安徽北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徽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650元,由安徽北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景瑞

人民陪审员  王新桥

人民陪审员  王 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吕 晴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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