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5执恢418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长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3427657Q(3-4)。
法定代表人:刘义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升宝,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怀勇,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省定远县众舜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幸福路与长征路交口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6709011233(1-1)。
法定代表人:刘长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成玉,安徽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峰,安徽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定远县众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定远县众舜置业有限公司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定远县众舜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永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凌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