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执恢42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法定代表人:陈凌云,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贺中好,男,汉族。
被执行人:黄宁湘,女,汉族。
被执行人:贺勇,男,汉族。
被执行人:陈莲花,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执行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贺中好、黄宁湘、贺勇、陈莲花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拟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执恢4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宋建忠
审判员 钱双平
审判员 张 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郝龙华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