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4执2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负责人:张梅,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贺中好,男
被执行人:黄宁湘,女
被执行人:贺勇,男
被执行人:陈莲花,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贺中好、黄宁湘、贺勇、陈莲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4执21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建忠
审判员 张 升
审判员 钱双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郝龙华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