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65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旭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路雍景台小区3幢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567500XJ(1-1)。
法定代表人:周宜浩,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通路16号软件园5号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74236F(2-4)。
法定代表人:贺中好,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合肥旭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42824元[其中工程款66723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63177元(以667235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9年10月21日起直至款清息止,暂计算至2020年3月12日),案件执行费12412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静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