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02执2890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坤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业中心厂房F9-B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9213398D。
被执行人: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通路16号软件园5号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74236F。
申请执行人合肥坤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10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1660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了查找。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郝勇
审判员万斌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邹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