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特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特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东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381民初1054号
原告:安徽特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588号金地国际城8幢3303室。
法定代表人:方义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球,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瑞安市东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侨信大厦20层D室。
法定代表人:金邦品,董事长。
破产管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紫英,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中飞,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特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东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特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义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球、被告瑞安市东来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中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特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工程款646833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6月11日起以1862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计算);2.原告就被告的瑞安市湖岭镇闲心锦园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以上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权。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闲心锦园外墙涂料施工分包合同,被告将瑞安市湖岭镇闲心锦园工程的外墙涂料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完工后2015年12月30日(无论竣工验收与否),被告都要支付至总价的90%,因被告原因未按约付款的,超过约定期限7天后,按每逾期一天向原告支付3‰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2017年6月11日,经工程造价审定确定工程总造价为1854833元,被告尚欠646833元。
被告瑞安市东来置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308000元。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求予以调整。本案原告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已过六个月的时效。原告应该提供相关资料,以备被告竣工验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合同、工程造价审定单、付款凭证及发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有争议的证据,被告提供的证据:2016年2月6日领款凭证,拟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原告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该领款凭证不是原告法定代表人签名出具。
对该争议证据本院认定如下:由于庭审后,原告确认已收到该100000元工程款,合计已收被告工程款1308000元,原、被告对已付工程款项金额已确认一致,该领款凭证是否由原告方出具不影响对???实的认定,对被告主张的付款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0日,原、被告订立一份闲心锦园外墙涂料施工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瑞安市湖岭镇闲心锦园的外墙涂料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验收合格;施工工期为90日历天;暂定合同总价1862000元,工程完工后2015年12月30日(无论竣工验收与否),都要支付至总价的90%,本合同所有工程经质检部门整体验收合格,乙方(原告方)按约定提交竣工资料,双方进行结算,甲方(被告方)扣除质保金后,付清工程余款,工程质保金为合同结算总价的5%,质保两年;工程质保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之日起计;因甲方原因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超过约定期限7天后,按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按合同暂定??价3‰的违约金;工程未能通过验收的,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整改至验收合格,工期不顺延。上述涉案工程完工后,原、被告于2017年6月11日签署工程造价审定单,确定上述原告施工的外墙涂料工程造价为1854833元。至今该工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计1308000元(最后付款日期为2016年8月25日)。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6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效力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涉案工程造价为1854833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308000元,剩余工程款546833元尚未支付,涉案工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按合同约定质保金5%尚未至履行期,但组织验收是作为发包方的被告责任,且被告现已进入破产清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述全部工程款项可视为已到履行期,现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546833元。另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违约金)也应计至本院受理被申请人即本案被告瑞安市东来置业有限公司破产一案前一日(2018年2月7日),上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包括本金及利率)过分高于欠付工程价款所造成的损失,本院确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结算价款1854833元的95%在结算(2017年6月11日)后应予支付,因此本院确定欠付工程价款454091元(1854833×95%-1308000)自2017年6月12日始计算利息(违约金),由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违约金)为13169元。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可自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按涉案合同约定的内容,应是以竣工验收合格作为竣工之日,而涉案工程至今未办理竣工验收,因此原告现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尚未超过期限,上述工程价款546833元就涉案涂料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安徽特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瑞安市东来置业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工程款546833元及违约金13169元,合计560002元。
二、在工程款546833元范围内,原告安徽特尔建筑装饰工程??限公司对由其施工的瑞安市湖岭镇闲心外墙涂料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安徽特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22元,减半收取9911元,由原告安徽特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11元,被告瑞安市东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9822元(具体金???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
审 判 员  吴 健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宋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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