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民初566号
原告:***,女,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含山县人,住安徽省含山县。
原告:***,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含山县人,住安徽省含山县。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系巢湖市凤凰山街道光明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人员。
被告:安徽天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东路亚父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37346882N。
法定代表人:司家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天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1725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肖金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雅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