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执7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亿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中都大道1555号(凯迪置地广场)A幢办公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97094731C。
法定代表人:龚传勤,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天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东路亚父断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37346882N。
法定代表人:司家凤,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滁州市亿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天基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和2022年4月18日进行了网络查控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其余额不足以偿还欠款,除此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 靖
审判员 盛 军
审判员 孙小庆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