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721执95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53岁,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执行人:安徽鑫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白牙路与九华山大道交叉口丽阳兰庭6幢904室,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07561181-8。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鑫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7)皖172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鑫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生效。
审判长许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