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与安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81民初3569号
原告:***,女,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溧阳市,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5353927XD。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