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勘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航勘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4财保1119号
申请人:北京航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庄村新发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霞,北京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周飞。
申请人北京航勘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产生纠纷,现申请人北京航勘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472292.0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20年12月24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出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016819192020001124)》,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航勘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2472292.0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