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诚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诚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金鸽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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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石民()初字第6064

原告北京华诚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贾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鹏,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佩,女,1989719日出生。

被告北京金鸽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3号楼B1-3341室。

法定代表人金世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振宁,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诚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未来工程公司)诉被告北京金鸽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鸽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9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刘岭担任审判长,由代理审判员张冬、人民陪审员刘朝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1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华城未来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鹏、邓佩以及被告金鸽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振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城未来工程公司起诉称:2014319日,原告与北京京师辅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设计合同书》,约定由原告负责设计并制作北京师范大学辅仁实验幼儿园室内外整体环境,即设计、施工工作。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了北京师范大学辅仁实验幼儿园的设计并得到认可和使用。之后,被告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其公司网站www.jgz518.com擅自使用原告设计方案及相关设计图片(以下简称涉案图片),并宣传北京师范大学辅仁实验幼儿园为被告的设计方案,,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系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且减少了原告正常的交易机会及相关业务收入,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撤销在被告网站(www.jgz518.com)中使用的属于原告设计、施工的幼儿园案例图片;2、连续五日在被告网站首要位置及《学前教育》(国内统一刊号CN11-1371/G4)、《幼教博览》(国内统一刊号CN11-3971/G4)的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公开发表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金鸽子公司答辩称:一、涉案图片确实不是被告自行设计,但被告认为也不是原告自行设计完成的;二、被告网站已经及时撤销涉案图片,且涉案图片在被告网站展示时间仅两、三天,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三、被告的行为没有针对对原告进行诋毁及负面评价。综上,不同意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华城未来工程公司于20141230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室内装潢及设计。

被告金鸽子公司于2012717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工程勘察设计、装饰材料等。该公司的网站网址为www.jgz518.com,网站内容为宣传“专业为幼儿园装饰提供一整站式服务”业务及方案展示。

2014319日,原告华城未来工程公司(合同乙方)与北京京师辅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甲方)订立《设计合同书》,其中主要约定“项目名称:北京师范大学辅仁实验幼儿园;项目地点:重庆开县东城国际社区;乙方必须根据设计任务书,以及有关设计内容、设计标准、技术规范、相关规程进行设计,提交满足甲方要求的设计资料。并向甲方提供所有设计效果和施工图纸质资料一式叁份、电子文本一份。”合同订立后,双方依约履行完毕。

2015519日,另案的原告北京华城未来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的检查及监督下,操作公证处已与互联网相连接的计算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主要过程如下:点击计算机“桌面”上的“360安全浏览器”,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jgz518.com”,点击进入网站;点击网站页面中的“幼儿园工程案例”,进入页面;在页面中点击“幼儿园 重庆”,显示多张涉案图片。针对上述公证过程,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于2015522日出具(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022号公证书。

庭审中,原告华城未来工程公司提交为北京师范大学辅仁实验幼儿园设计制作的效果图电子文档及施工数码照片。经勘验,效果图电子文档及施工数码照片的生成时间均在《设计合同书》订立前后二个月内,且效果图电子文档的内容与(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022号公证书中公证的涉案图片一致。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计合同书》、(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022号公证书、效果图电子文档及施工数码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设计合同书》和效果图电子文档及施工数码照片,能够确认原告华城未来工程公司依约完成北京师范大学辅仁实验幼儿园的设计工作。

原被告的经营范围均包括为幼儿园提供装饰设计服务,因此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两者之间存在市场竞争关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被告金鸽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网址为www.jgz518.com)中,使用涉案图片对外宣传该公司“专业为幼儿园装饰提供一整站式服务”业务,并将涉案图片作为该公司设计方案展示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误导相关公众的故意,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北京师范大学辅仁实验幼儿园的设计工作系由被告金鸽子公司完成,从而对被告金鸽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服务质量和技术能力产生进一步的误解,进而可能会侵占北京师范大学辅仁实验幼儿园设计工作的实际完成者原告华城未来工程公司的市场份额及市场竞争力,故被告金鸽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虚假宣传,构成对原告华城未来工程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部分,因原告华城未来工程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金鸽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经济损失,也未举证证明被告金鸽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获利情况,故本院将依据被告金鸽子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涉案图片的数量及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损失赔偿数额;另鉴于被告金鸽子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对原告华城未来工程公司的商誉造成损害,故对于原告华城未来工程公司要求被告金鸽子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金鸽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停止在其公司网站(网址为www.jgz518.com)中展示涉案图片;

二、被告北京金鸽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华诚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华诚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北京金鸽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华诚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四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金鸽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六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刘岭
代理审判员    张冬
人民陪审员    刘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董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