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16232号
原告:北京**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91.9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