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森洪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3659号 原告: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工业园区39号。 法定代表人:于红。 被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8080小区12号楼2**306。 法定代表人:邵本和。 原告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