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森洪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393号 解除申请人: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工业园区39号。 法定代表人:于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恒业一街1049号。 法定代表人:邵本和,经理。 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5日作出(2022)京0114财保39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33547.39元。申请人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2022年8月18日,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主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主张双方的纠纷已经协商解决,现其要求解除对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133547.39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欣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