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宏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12执10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镇江宏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工业园区立宝路8号。
法定代表人:贡龙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强,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社区莞太路115号旺南驹大厦1号楼10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2年2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87年8月25日生,汉族。
镇江宏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1112民初6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确认:“一、被告东莞市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镇江宏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370700元,由各被告按下列期限给付原告:1、2019年4月30日前给付50万元;2、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50万元;3、2019年8月30日前给付50万元;4、2019年10月30日前给付50万元;5、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370700元;二、被告东莞市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前给付原告镇江宏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损失410223元;三、如各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及金额履行,视为债权全部到期,原告可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未给付的金额,各被告需另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万元;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30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03元,由各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同意由被告于2019年12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641003元及逾期滞纳金。
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以及线下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2019年3月20日,在本院(2019)苏1112民初627号案件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莞市道滘镇蔡白村鼎峰香堤雅境花园102号住宅楼101、102房产(有抵押)及被执行人***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115号旺南驹大厦1号商业办公楼1005室房屋,查封期限至2022年3月19日。3月2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115号旺南驹大厦1号商业办公楼1006室房屋,查封期限至2022年3月20日。2019年7月3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115号旺南驹大厦1号商业办公楼办公1007室房屋的财产,查封期限至2022年7月30日止。2020年7月6日,本院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执9370号商请函意见,回函同意该院对上述本院首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予以处置。对于其他已查封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暂不处置。鉴于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110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1541003元。
本院将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执行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释明: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内容签字予以认可,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112民初6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凌鸿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