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执11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郑静文,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被执行人:柯文广,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被执行人:林凤改,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被执行人:东莞市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社区莞太路115号旺南驹大厦1号楼1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4552708A。
法定代表人:柯文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266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柯文广、***、林凤改、东莞市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内容,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有: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40万元及支付截止2020年6月21日的利息95000元,并支付后续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段计算:1、以14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6月22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2、以14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柯文广、***、林凤改、东莞市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执行人***、柯文广、***、林凤改、东莞市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补偿申请执行人律师费60000元并承担仲裁费30537元及逾期付款债务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
2021年5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执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具体查封情况如下:1、2021年6月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东莞市南城区、位于东莞市南城区、位于东莞市南城区房产,2021年11月8日轮候查封了其车牌号为粤S3××××车辆一台。2、2021年10月15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柯文广位于东莞市南城区商业办公楼办公xx房产,于2021年11月8日轮候查封其车牌号为粤SX××××车辆一台。3、2021年6月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东莞市南城区商业办公楼办公xx房产,于2021年11月8日轮候查封了其车牌号为粤SC××××车辆一台。4、2021年11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凤改车牌号为粤S8××××车辆一台,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莞市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牌号为粤SE××××车辆一台。上述财产,除被执行人林凤改名下粤S8××××车辆是首次查封外,其他财产均为轮候查封,本案对轮候查封财产未取得处置权,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虽然被执行人林凤改名下粤S8××××车辆为首次查封,但因未能实际扣押实物,无法处理。
于2021年5月25日,本院去函被执行人***、柯文广、***、林凤改户籍所在地的东莞市南城区亨美社区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获得相关财产信息。于2021年11月5日,本院再次通过法院执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永俊
审判员  尹国辉
审判员  陈兆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先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