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515执17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代理人:欧永生,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社区莞太路115号旺南驹大厦1号楼1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4552708A。

法定代表人:柯文广。

被执行人:柯文广,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柯文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515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东莞市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76822.08元及该款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支付律师费40000元。被执行人柯文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限额430000元分别冻结被执行人东莞市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区支行(账号58×××21)和在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账号54×××12)的存款;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柯文广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城支行(账号62×××55_156_1)的存款。同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东莞市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粤S×××××、粤S×××××、粤S×××××的机动车三辆和被执行人柯文广名下号牌号码为粤S×××××的机动车一辆。因被执行人有财产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处置,本案已移送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二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已被冻结和查封,且本案已移送其他案件参与分配,现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少昉

执行员  林天雁

执行员  杜 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