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执129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鸿宇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莞太路34号东莞市创意产业中心园区8号楼第3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9944305F。
法定代表人卢生寿。
被执行人侯艳辉,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鸿宇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艳辉的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1民初258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侯艳辉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鸿宇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890.98元、执行费264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付款义务,本院依法向本市及各银行机构、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在东莞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在东莞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971执129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彭展峰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苑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