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民初13174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中堂镇凤冲村南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4004833L。
法定代表人黎满枝。
委托代理人周松,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章,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东莞市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袁屋边雍景大厦30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86831461J。
法定代表人陈长文。
被告东莞市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泉塘石大路7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751479553。
法定代表人刘金炼。
被告李舜伟,男,汉族,1982年3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东莞市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舜伟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东莞市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舜伟的起诉。
本案的受理费4045.34元、保全费2783.56元(已预交),均由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艳婷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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