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2522号
原告:新罗区锦辉补漏服务部,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西郊路103号9栋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303FK823。
经营者:曹三华,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银水,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莲南路9号禹洲城上城17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084335974M。
负责人:林彬煌。
被告:福建省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祥云南路101号远航科技大厦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61188014X1。
法定代表人:林东阳。
原告新罗区锦辉补漏服务部与被告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福建省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新罗区锦辉补漏服务部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罗区锦辉补漏服务部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罗区锦辉补漏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为365元,由新罗区锦辉补漏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李 美 丰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