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24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告:福建省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祥云南路101号远航科技大厦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61188014X1。
法定代表人:林东阳。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支付相应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作出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荣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少艺
书 记 员 梁丹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