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乔储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585执30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乔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蕰北公路1755弄15号3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78529853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锦绣街领第中心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61188014X1。 法定代表人:***。 上海乔储实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的的(2021)苏0585民初89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一、福建省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截止至2022年6月9日尚欠上海乔储实业有限公司钢材货款本金1677034.42元,违约金499261.36元(此违约金从2021年7月22日按月利率1%计算至2022年9月30日),合计2176295.78元。上述欠款及违约金由福建省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前支付1088147.89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付清剩余货款及违约金1088147.89元。二、若福建省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完全履行或逾期履行本协议上述任何一期约定的付款义务,福建省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另行支付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履行的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且上海乔储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协议未履行的全部款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并向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上海乔储实业有限公司自收到福建省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第一期款项1088147.89元及诉讼费121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5252.89元)之日起3日内向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福建省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四、上海乔储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24210元,减半收取121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05元。由福建省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上海乔储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193400.78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8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在2022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2022年8月23日、2023年2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除扣划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另案(2022)苏0585执2693号扣划被执行人福建省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13212元(含本案执行费24334元)。另案系首封,本案参与受偿案款金额1170149.24元。 5、2022年9月22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反馈无财产。 6、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表示目前公司暂无履行能力。 7、2023年2月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193400.78元及利息,执行到位1170149.24元,尚未执行到1023251.54元及利息,执行费24334元已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扣划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85民初89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