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203民初20469号
原告:安徽万顺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南国城市花园紫光阁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U26H8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祥云南路101号远航科技大厦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61188014X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万顺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万顺和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万顺和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就案涉纠纷事项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万顺和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