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执21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泉州兴友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欣街2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31575034-0。
法定代表人:陈伯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其虎,福建如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海峡经贸广场1#楼C305室(自贸试验区内),组织机构代码59346821-4。
法定代表人:钟宝财。
被执行人:钟宝财,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本院在执行泉州兴友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宝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泉州兴友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法终结(2020)闽0206执2196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206执21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惠清
审判员 谢源成
审判员 陈奕婷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