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辖终5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海星经贸广场**楼**(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兰克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剑,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韬,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晓阳,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5民初11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和正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柬埔寨当地法院审理;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但在(2021)闽0105民初11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又认定本案是劳务合同关系,二者是矛盾的。一审法院在本案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中均将案由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且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亦载明是工程款。但一审法院却在(2021)闽0105民初11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又认定本案是劳务合同关系,一审法院的认定前后矛盾。二、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认定因本案劳务派出地系我国,双方纠纷可以适用我国法律审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原被告双方法律关系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非一般的劳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仅针对一般劳务关系,并不能适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故本案不能依据该条规定认定双方纠纷适用我国法律审理。三、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工程所在地即柬埔寨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属专属管辖,工程所在地在柬埔寨,依法应当由柬埔寨当地法院审理。四、本案工程尚未竣工结算,国内法院在查明认定事实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因此本案不适合国内法院审理。本案所涉建设工程位于柬埔寨,所有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发生在柬埔寨,涉及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进度、质量、工程量以及是否违约等情况,国内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认定事实存在重大困难,本案不适宜由国内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故本案不适合国内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属专属管辖。且因本案工程尚未竣工结算,国内法院在查明认定事实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应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柬埔寨当地法院审理。
***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四)产生、变更、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本案中,***与和正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本质上属于劳务合同,而提供并发生劳务服务的项目位于柬埔寨王国,因此本案属于涉外民事纠纷,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本案劳务派出地是我国,故双方纠纷可以适用我国法律审理。同时,因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涉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适用专属管辖没有规定,因此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本案和正公司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系劳务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书》系劳务合同,属合同纠纷范畴。和正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马尾区,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退一步而言,即便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专属管辖仅适用于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国内的情形,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国外的,不适用上述规定。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涉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适用专属管辖没有规定,因此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三、本案管辖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外国法院审理更为方便且需驳回原告起诉的条件是同时符合该条规定全部情形,本案并不符合该条规定的全部情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涉外民商事案件,关于和正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即柬埔寨法院管辖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行专属管辖,适用的是国内不动产纠纷的管辖确定问题,并非就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作出规定,因此不能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而认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即柬埔寨法院管辖,和正公司该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为中国国籍,和正公司系中国法人,其中和正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从***的一审诉请可见本案归属于合同纠纷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由被告和正公司住所地的法院即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管辖具有法律依据,一审裁定是合法正确的,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判断本案是否可以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应当同时满足该条规定的六个条件。因本案当事人均是中国公民或法人,纠纷涉及其利益,可见本案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同时满足的情形。故对和正公司认为本案不适合国内法院审理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和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智远
审 判 员 谢 芬
审 判 员 易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华琦
书 记 员 林 颖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