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豪源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长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豪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14378号
原告:广州市长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银沙工业园金鸡岭双冚(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7860797251。
法定代表人:陈楚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日蒸,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武,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豪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东燕街****自编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63950544D。
法定代表人:陈帅。
原告广州市长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豪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广州市长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长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国生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谭秀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