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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治友与广东盛弘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豪源建设有限公司、邓志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4798号之二
原告:杨治友,男,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志华,男,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
被告:广东豪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佛山市南海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杨治友与被告邓志华、广东盛弘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豪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佛山市南海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西樵分公司为本案被告,后申请撤回对广东盛弘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西樵分公司的起诉并申请追加佛山市南海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2020年7月1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治友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元(原告已预交708.1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97.13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胡方平
人民陪审员  黎敏捷
人民陪审员  李爱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宝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