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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终246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06民初30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件于2022年7月21日签收,逾期仍未缴费。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