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融都建设有限公司

肇庆宇浩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融都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12民终898号
上诉人广东融都建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肇庆宇浩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20)粤1204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争议。肇庆宇浩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出申请,要求对案涉房屋的其中8套房屋的铝合金门窗的渗、漏水情况评估鉴定。一审法院认为肇庆宇浩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主张有质量问题的房屋为124套,进行评估鉴定应该全部进行评估鉴定,选择部分评估鉴定的应该征得双方同意或者随机摇珠选择房号,故对肇庆宇浩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准许。一审法院同时认为案涉工程存在渗、漏水情况,经现场察看并不严重,评估定价过程过于漫长,且评估费用高,直接判令将占工程款总额5%的质保金320460.85元抵扣为案涉装饰装修工程渗、漏水瑕疵的修复费用及其他损失,由肇庆宇浩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自行找人修复并自行负担维修费用。双方当事人均对判决结果均不服而提起上诉。因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存在质量问题的维修费用的具体金额均应当通过评估鉴定来确定。一审法院在未进行评估鉴定的情况下,认定案涉装饰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直接判决将占工程款总额5%的质保金320460.85元抵扣为修复费用及其他损失,程序违法且实体处理不当。此外,一审法院未对案涉合同约定的施工配合费作出认定和处理,也存在不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20)粤1204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融都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8元、上诉人肇庆宇浩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44元,本院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任喜跃 审 判 员 张秀丽 审 判 员 黄春歌
法官助理 梁展晴 书 记 员 赵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