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13662号之一
原告:吴高喜,男,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乐,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凤,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融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福隆村工业大道东。
法定代表人:杨资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玲,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琦,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城区。
负责人:卢镇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雄,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泽广,男,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昌勇,男,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唐涛,男,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原告吴高喜诉被告广东融都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唐昌勇、唐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高喜于2021年3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高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高喜撤回起诉。
本案按半收取受理费4827.15元(已由原告吴高喜预交9654.3元),由原告吴高喜负担4827.15元,退回原告吴高喜4827.15元。
审 判 长 李慧仪
人民陪审员 姚进洪
人民陪审员 姚淑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曾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