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942号
原告:广东融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福隆村工业大道*****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70223744T。
法定代表人:杨资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伽民,湖南华湘(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顺德力合***技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逢***城路9号云谷广场5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03801518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融都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顺德力合***技园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原告广东融都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融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