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六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新六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东老同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05执826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六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30号2504房。
法定代表人:何略,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老同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中路490号203铺自编2038房。
法定代表人:方祥根。
原告广东新六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老同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17)粤0105民初5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东新六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东老同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义务,支付工程款。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广州市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确认本案的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确认本案的调查结果,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05执82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