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32民初1242号
原告:***,男,1985年9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于贵州省三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明敬,男,三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东正邦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2132854L。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华东路光东前街7号之一706房。
法定代表人:庄云,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月9日生,苗族,贵州省松桃县人,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系广东正邦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三都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正邦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2020年7月29日被告广东正邦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转账汇款支付原告***工程款40000元,原被告在庭前自行达成和解并兑现。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与被告广东正邦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前自行达成和解并兑现所欠工程款,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已减半收取3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吴兴荣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甘 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