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桂0421执428号之二
苍梧县圣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0)桂0421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570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3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执行和调查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同意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0421执428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坤
审 判 员 林 芸
审 判 员 陈娟燕
法官助理 陈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