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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722民初1061号
原告:***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昆仑大道95号大嘉汇东盟国际建材家居城四号楼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68844403。
法定代表人:邓海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秀萍,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广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浦北县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MA5NCUQW16。
法定代表人:宁彩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智兴,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润公司)诉被告广西广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远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鹏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秀萍、吴静,被告广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智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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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50000.00);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因逾期支付设计费导致的违约金人民币叁佰贰拾捌柒角柒分(¥:328.77)(计算方式:以五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22年3月16日开始计算,目前暂时计到2022年3月25日,实际计到被告还清欠款为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2月24日签订了电梯制造项目(二期)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设计费总价为人民币大写玖万捌仟陆佰壹拾陆元(¥:98616.00)。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第一笔设计费被告应于初步设计交付成果7天内支付3.5万元;第二笔设计费应于施工图审图通过后7天内支付人民币5万元;第三笔尾款应于完成验收后7天内结清。原告所设计的施工图已于2022年3月8日通过了广西万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由被告自己指定)的审图。按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2年3月15日支付原告第二笔设计费人民币五万元,但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发请款函及多次电话催款,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第二笔设计费人民币五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第9.1.5条,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乙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设计费。综上所述,因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支付项目第二笔设计费,被告至今仍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广远公司辩称,一、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约定,原告所请求支付的设计费没有达到付款时间节点,被告没有义务支付设计费。(一)原告没有按约定的设计内容全部提交审图,《设计合同》第六条约定,工程施工图包括:项目总平、初步设计、设计文本(含效果图)、施工图(红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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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园林景观设计施工图、市政设施施工图)、概算成果、规划设计成果(包含总平布置图、修建性详细规划与经济指标)。截至日前被告提供给审图公司审图的是2#厂房和3#厂房的施工图(仅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专业),其他的如设计文本效果图、红线范围内的园林景观设计施工图、红线范围内的市政设施设计施工图(道路、给排水、电信电力、环保设施等)、概算成果、规划设计成果等没有提交。(二)原告提供的施工图审图没有全部通过审查,不符合《设计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付款时间。根据《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建发〔2020)20号)规定,新申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应统一使用广西数字化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审查系统”)报审,经查询2022年5月10日广西数字化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信息系统中“审查进度”获悉,通力电梯制造项目-设计审批中“状态”栏显示建筑专业为“完成”,结构、给排水、电气专业栏中显示“审查中”即“未完成”。一、原告没有按时交付设计文件,违反《设计合同》约定,在支付设计费中应扣除逾期违约金和应扣减设计费共计101356.11元(其中逾期违约金34100元,延误交设计文件交付应扣减的项目设计费67256.11元),具体如下:根据《设计合同》第六条约定,工程施工图提交日期是在签订合同后30天提交,即合同约定在2021年1月23日提交,但原告递交不齐全的工程施工图给审图公司时间已经逾期341天(暂时以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第二次上传图纸截止时间计算),具体违约金和应扣减项目设计费计算如下:(一)《设计合同》第9.1.6约定,每逾期交付一天,原告应承担应支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即34100元。(二)《设计合同》第9.2.3约定,因原告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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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应减收项目设计费千分之二,即67256.11元。二、被告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理由是《设计合同》没有约定况且是原告违反了合同。四、因原告原因,严重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造成被告公司错失了良好的项目施工黄金季节,给被告公司的电梯项目整体建设推进造成严重影响,被告公司将保留追究原告公司的违约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诉被告支付设计费和违约金以及相应的诉讼等费用事实依据不足,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鹏润公司与广远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由鹏润公司为广远公司位于浦北县××工业园××路的电梯制造项目(二期)的工程进行设计,设计内容包括广远公司指定的红线范围内地下室及2#、3#厂房设计,设计费总价为人民币大写玖万捌仟陆佰壹拾陆元(¥98616.00),第一笔设计费被告应于初步设计交付成果7天内支付3.5万元;第二笔设计费应于施工图审图通过后7天内支付人民币5万元;第三笔尾款应于完成验收后7天内结清。合同的9.1.5条约定了,广远公司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鹏润公司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鹏润公司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鹏润公司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广远公司。广远公司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广远公司均应支付设计费。合同签订后,广远公司向鹏润公司支付了第一笔款项3.5万元。2022年3月8日,广西万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审查合格书》。经鹏润公司催告,广远公司至今未支付第二笔设计费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民事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裁判。鹏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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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与广远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鹏润公司开展了相关设计工作,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第一阶段初步设计交付及付款。广远公司以鹏润公司未提交完设计图及设计图未通过审核为由,主张支付条件未成就。2022年3月8日,广西万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审查合格书》,该书明确“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消防),经审查合格。”由此可知,鹏润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故广远公司认为支付条件未成就的抗辩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采纳。按照合同第八条约定广远公司应该于施工图审图通过后7天内支付5万元,即为2022年3月15日支付,但广远公司至今没有支付该笔款项,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鹏润公司要求广远公司支付5万元设计费,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标准,鹏润公司与广远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双方约定过高,鹏润公司主动调整至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广西广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如下:以人民币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2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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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西广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 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吕 凌
书 记 员 张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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