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2执1395号
申请人***,男,壮族,1973年2月22日出生,住址广西横县。
被申请人***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韦昌朴。
***与***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327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1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中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文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