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2执1395号

申请人***,男,壮族,1973年2月22日出生,住址广西横县。

被申请人***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韦昌朴。

***与***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327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1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中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文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