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炜达装饰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公司、浙江炜达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民终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迎春南路177号浙富大厦1楼、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66803063XD。
负责人:***,该支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炜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江南街道办事处汇丰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7481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上述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晶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东港二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9964343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炜达装饰有限公司、***、***、浙江晶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9)浙1082民初8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公司提交了民事上诉状,但未在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至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