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22破申5号
申请人:浙江炜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江南街道办事处汇丰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台州宝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光明路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2020年4月21日,申请人浙江炜达装饰有限公司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以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方式,向本院申请对台州宝锦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向台州宝锦置业有限公司发送通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该申请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合法债权,已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申请人台州宝锦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12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登记机关为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据查询,台州宝锦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24件无法按期履行,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涉案金额达1400余万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台州宝锦置业有限公司在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依法由本院审理。同时,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主体适格。在法院出具调解书后,被申请人仍未能按约履行给付申请人工程款的义务,且被申请人的债务经本院执行而无法清偿,综上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浙江炜达装饰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台州宝锦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王友观
审判员梅丹
审判员潘睿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