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炜达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炜达装饰有限公司、浙江万邦伟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1082执59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炜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江南街道办事处汇丰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74811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万邦伟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靖江中路阳光花城7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7258712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炜达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万邦伟盛置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9)浙108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炜达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03287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3839元、执行费594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万邦伟盛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万邦伟盛置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万邦伟盛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万邦伟盛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浙江万邦伟盛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海市大田街道万象国际小区21幢及地下室的不动产由江西省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首查封,本院已发送参与分配函;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万邦伟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浙J×××××号,未能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或虚假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万邦伟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拘留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万邦伟盛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炜达装饰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万邦伟盛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82执5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多见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