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22执2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炜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江南街道办事处汇丰北路,组织机构代码:147974811。
法定代表人朱素娥。
被执行人:台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光明路**,组织机构代码:078679359。
法定代表人王三力。
申请执行人浙江炜达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1022民初37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炜达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3月0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台州**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炜达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3227505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930元,申请执行费346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0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台州**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台州**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台州**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台州**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等财产信息。鉴于被执行人台州**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台州**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台州**置业有限公司在我院有其他案件,故限制出入境通报备案的执行措施已由其他案件采取。因其未报告财产,我院于2020年8月5日对其法人代表王三力做出了司法拘留的决定。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台州**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我院于2020年4月17日已将本案被执行人台州**置业有限公司移送破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22执2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梅 丹
审 判 员 蒋明湄
审 判 员 卢兆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洪恒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