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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执9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炜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临海市江南街道办事处汇丰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748114。
法定代表人:朱素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永军,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建筑装饰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753982301E。
法定代表人:黄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炜达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台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台仲调字第30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浙江炜达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炜达装饰有限公司人民币148927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逾期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京东、金融理财产品、股权、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有价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京东、金融理财产品、股权、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的小型车辆,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和平社区水天一色小区酒店式公寓204室、206室、306室、901室,赏水苑1幢703室的不动产,因上述不动产已被路桥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依法进行了轮侯查封,并发函给路桥区人民法院参与上述不动产处置款的分配。截止2022年5月16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明华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对于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炜达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浙江炜达装饰有限公司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执9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斌
审判员金炜民
审判员王圣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李柳霞